辽宁省大学转学政策(辽宁省转学规定)
大连天健讯自5月1日起,辽宁省普通高校学生因患病或有身体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在校学习,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他们可以申请转学。这是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学生的通知》中明确的内容。
学生应在同级别、同批次院校之间转学。同级、批次间转学的学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学当年同籍贯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线。学生转入学校的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有九种情况不予转学: 1、未在原学校注册且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的新生; 2.已达到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以上的; 3、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 4、跨学科类别(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体育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入学时确定进行定向、委托培训; 6、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入学形式的(专科转本科、中职转本科、中职转职业、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预科班、民族类别等); 7、受到学校开除处分,应当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八种材料。学生转学时,应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校(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学校按转学顺序办理手续先转入。具体分为省内转入、省际转入、省内大学转入省外大学、省外大学转入省内大学、 ETC。
转学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 2、由转学学校提供,由转学学校院长(院长)办公室批准学生转学。会议纪要; 3、转学学校提供转学学校院长批准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记录; 4、转学学校提供的、加盖省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校提供的当年原籍省招生部门录取分数线最低的学生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学学校印章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6、转学申请人所在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学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对转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考核,加盖学生事务部转校印章; 8、与转学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病转学,需提供甲级及以上医疗证明等)。
省教育厅统一在每学期末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每年2月和8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申请材料。学生和家长提交的材料将不被接受。学生办理完转学手续并经教育部门确认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须按照省教育部电子注册要求在教育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办理相关学籍变更事宜部门。
记者谢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