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
第一条为做好2009年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条件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招生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条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以文化考试和专项体育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招生。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组织。试卷由招生学院组织、审核。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申请学习运动训练的运动员以及普通高校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的相关手续,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办理。第三条可以按照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普通高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沉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华北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大学、渤海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沉阳师范大学、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大学、延边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东中国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大学、黄江河科技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南阳师范大学、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工学院、天水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共72所。普通院校按照本办法可以招收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高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沉阳体育学院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体育、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晋中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富阳师范大学大学、集美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菏泽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师范大学、黄河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共38所大学。本办法将上述普通高等学校统称为招生机构。
第四条招生院校体育训练专业包括: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 、赛艇、皮划艇、帆船(风帆)、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式摔跤、自由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泳)、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有舵雪橇、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脚蹼游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包括:武术套路和散打。第五条本办法的招生对象主要是现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有第四条所列项目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招生学校应当制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印制本校体育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宣传册。招生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名称、学校地址、级别、专业方向、学校类型、学制、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录取规则、学费等。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类型,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等相关事项。招生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报送学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和科教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招生简章经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出版。各招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招生规则和相关承诺。第七条申请按照本条例招生的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术能力;具有第四条所列项目二级运动员(含)或者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岁。具有第四条所列项目一级运动员(含)、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第八条考生必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的高考报名。招生学院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和个人招生注册。冬季项目报名于1月31日前结束,其他项目报名于4月1日前结束。 第九条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安排举行5月9日至10日(见附件1)。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在文化考试前7天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冬季运动专项考试应在一月至三月期间进行,具体考试时间须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第十条招生考试考点的设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体育考点和文化考点必须位于同一城市,招生机构不得擅自增设考点。第十一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机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理科院后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司.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基础上,各招生机构根据考生的体育特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二条具有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成绩基础上提高30分;具有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可将文化考试成绩加到原成绩上。分数加50分。第十三条体育训练专业录取(含免试)具有一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资格的新生人数不得低于当年专业招生计划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新生录取人数(含免试)、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资格人数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10%对于专业。第十四条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高校的考试、评分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高校招收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全部相关工作须于6月25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招生机构须于6月15日前提交拟录取考生成绩库(见附件) 2)、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3)、录取新生名册到学生所在地省招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录取手续及遗留问题由招聘机构负责。招生机构办完入学手续后7日内,将录取的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审核备案。新生录取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的考生,已被招生院校体育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第十八条各招生学校应当自招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其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招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具有一级(含)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体育训练专业新生录取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具有一级武士(含)技术等级及以上资质的新生人数不足当年专业招生计划的10%; (二)擅自纳入本办法招生的其他项目的; (三)擅自将按照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的; (四)擅自扩大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擅自增设考试中心的。第二十条招生机构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本办法暂停其招生资格。第二十一条对拟录取考生(或者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按照本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招生机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育部大学生司、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