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行测)
教〔2009〕2号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局)各(单位)、所属高等学校: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实施普通高等学校“阳光工程”稳步推进高考改革,严格执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见附件),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一步提高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安全性和秩序。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现将完成2009年高考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稳步推进高考改革。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改革,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报考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率的有效举措。满意率和满意度。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6个省市实行平行自愿录取模式的基础上, 2009年新增10个省区目前正在进行改革试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要抓紧研究,认真制定平行志愿招生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者)的填写方式、时间、方式及录取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考生正确填写高考申请表。招生期间,各省招生办公室要向高校提供详细的学生分布信息,并加强沟通,方便高校合理确定考生档案比例、调整招生计划。同时,要注重各类特殊招生类型的选拔录取。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考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发[2008]4号)的要求,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结合地方实际,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高考综合改革落到实处正在逐步、顺利地实施。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招生改革,各试点院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点,着力选拔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潜力大的人才,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透明度,增强自律意识和规范管理。积极扩大和稳步推进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加大改革和宣传力度,鼓励和吸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在考试内容、考核方式、招生等方面注重导向、体现特色。标准等,积极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 2、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净化考试环境。考试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省招生委员会要始终高度重视,持续完善全国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工作保障机制,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细化落实全国教育考试工作职责各部门,健全高考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进一步提高高考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考试安全、稳定、顺利。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生办要加强从命题到考试的全过程管理,明确各环节的任务和工作要求,把责任落实到岗位上,不留工作盲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信息采集确认的管理和公示,与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核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的团伙诈骗、雇人参加考试或代考、利用互联网和无线收发设备等通讯手段进行诈骗的查处。对传播涉嫌泄密或欺诈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为进行联防联控。有条件或者考风纪律相对薄弱的地区,必须在当地保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考场安装相关屏蔽设备。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生办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体系化建设。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持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考生都能了解、查询到高校招生各阶段应知、需要了解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我部要求,及时审核相关考生资格,并公布录取信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加强对高校招生规定和招生宣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督。所属地区、部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高校招收推荐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人才和辅修语言、艺术、体育专业等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高校要加强对相关专业(专项)检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4、重点打击弄虚作假、乱象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生办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审慎稳妥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公平、安全、公正。大学录取顺序。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下发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擅自超规模招收或违反承诺的学生。严禁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挂钩政策。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得进行电子学籍登记;加强民办高校考生录取信息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办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时开展对违法招生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警示宣传和查处力度有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体系,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阳光高考”平台,联合组织专项预警宣传。与有关部门进行警示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避免被骗,避免金钱损失。 5、不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的满意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办和高等学校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高校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和考生政策宣传解读,精心培养宣传人员,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过程不同时期特点,把握宣传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将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办学条件、诚信考试、招生规则、学生助学渠道、反舞弊警示切实告知每位考生招生考试各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为考生在考试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和改进招生考试服务,优化直接面向考生的政策咨询、志愿填报、录取信息查询等服务,继续妥善处理残疾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进一步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和水平。工作质量。六、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国家统一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严肃处理。考生的各种违规行为将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客观记录在其“考生电子档案”中,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其招生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招生考试中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严重扰乱招生考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将违法事实向上级机关报告,并予以处理。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取消违规招生学生的入学资格,并由违规高校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或暂停下一学年招生,对违规招生严重的,将由高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的高校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或公布。请各省招生办公室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附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